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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逄坤)(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大连**绿化工程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59分,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5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石葵路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石葵隧道西侧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4毫克/100毫升。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09毫克/100毫升。

2020年8月21日,某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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