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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辛某)(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公民身份号码13063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不逮捕,同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9时许,在安新县安新镇留村被不起诉人辛**家东侧胡同里面,辛**与刘**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进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辛**将刘**、张**打伤。经保定市法医医院法医鉴定,刘**伤情为轻伤二级,张**伤情为轻微伤。2020年8月30日辛**赔偿刘**、张**各项费用共计130000元,并得到刘**、张**的谅解。

本院认为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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