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车立国)(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犍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驾驶川******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室右侧工具箱上搭乘被害人李某某,该车从犍为县清溪镇龙门村往清溪镇灌引村方向行驶。17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犍为县**镇**村**组路段下坡左转弯时侧翻,该车与李某某相挤压后又与由汪某某停驶在右侧弯道内的川******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车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汪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车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