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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路阳)(公开版)_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4********1520,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阜新市太平区**街****,现住太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0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于住所。

本案由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丈夫王某某通过QQ****“谢不烦”提供的电话号码添加陌生人为微信****,向微信****推荐“平安财富”,每成功推荐一人获得7-30元不等的报酬。王某某为赚取更多的报酬,发展下线并建立微信****。由于王某某等人的推荐行为,“谢不烦”等人利用“平安财富”对非某某等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在此期间,路某某偶尔帮助王某某在****内发送消息或为下线人员支付结算费用。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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