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路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现居地:汶上县**镇**村**号。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6时许,路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镇**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汶检检委办通[2020]13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之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