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7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绍兴市**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绍兴市越城区孙端**。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8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的重型自卸货车闯禁途经绍兴市越城区越兴路与群贤路交叉口,在由北向西右转弯过程中,与同向直行由被害人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蒋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根据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蒋某某无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案发后,所有赔偿均已履行完毕,且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赵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