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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址: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宿舍。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9日,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以昆森公(刑)诉字(2020)12号起诉意见书,以被不起诉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20年7月9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查完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相关手续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通过微信向昵称为绿浪的网友以45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了两只太平洋鹦鹉(价值20000元),并将鹦鹉放在租住的房子驯养繁殖(到2019年7月份先后繁殖6只)。后因工作原因无法照顾,随在微信群里发布出售鹦鹉的信息。因群众举报,8只太平洋鹦鹉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以濒司鉴(动)字【2019】12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涉案的八只鹦鹉为太平洋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查获经过;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6、提取的微信往来电子数据材料。

综上,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未遂情节和立功表现,并真诚认罪悔罪、签署认罪悔罪具结书,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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