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8********,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现住河南省息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3时00分许,赵某某驾驶豫******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王罗33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王罗337省道息县**镇**桥西100米路段时,与徐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车翻入路边沟内,发生致徐某某、赵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9月10日14时许,徐某某经息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21日,经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赵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9月15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赵某某一次性赔偿徐某某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5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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