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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6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队**号,现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3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已注销的冀******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前北侧处时,与同向行人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7mg/100ml;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刘某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经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酒后驾驶已注销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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