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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公开版)_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2********,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号**号楼1104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滨州市公安局北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烟台欣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李佳沁欲生产口罩牟利,遂联系赵某某给公司购买熔喷布等材料,后赵某某联系邹平华强无纺布厂总经理董乃强购买的熔喷布等材料。赵某某先后七次从邹平华强无纺布厂购入熔喷布共计4241.5公斤,价值611985元。

截止发案,赵某某将所购入的熔喷布全部加价销售给烟台欣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感动商贸有限公司、方芝平、陈生好,销售总额为1291386元,获利679490.6元,非法所得481031.85元。具体销售详情:

1、先后五次卖给烟台欣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熔喷布共计1645.45公斤,价值483999元,其中2月27日以198元/公斤(进价:120元/公斤)价格销售399.8公斤,价值79025元;3月1日以265元/公斤(进价:120元/公斤)价格销售421.75公斤,价值111763.8元;3月10日以330元/公斤(进价:180元/公斤)价格销售105公斤,价值34650元;3月14日以372元/公斤(进价:180元/公斤)价格销售511公斤,价值189953.2元;3月16日以330元/公斤(进价:180元/公斤)价格销售207.9公斤,价值68607元。

2、先后四次卖给哈尔滨感动商贸有限公司熔喷布共计2356.1公斤,价值735151.4元,其中3月5日以298元/公斤(进价:180元/公斤)价格销售192.9公斤,价值57484.2元;3月10日以370元/公斤(进价:180元/公斤)价格销售205.2公斤,价值75924元;3月15日以370元/公斤(进价:180元/公斤)价格销售253.6公斤,价值93832元;3月20日以298元/公斤(进价:120元/公斤)价格销售1704.4公斤,价值507911.2元。

3、2020年3月5日以298元/公斤(进价:180元/公斤)的价格卖给方芝平144公斤,价值42912元。4、2020年3月5日以298元/公斤(进价:180元/公斤)的价格卖给陈生好98.4公斤,价值2932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予以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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