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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91********,汉族,本科毕业,社旗县某某高级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住新野县王庄镇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2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沿棠西335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278公里+500米(唐河县上屯镇某某村)处,与上屯镇某某村王庄村民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相撞,同时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某某乡居民范某某驾驶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杨建成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到场后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

经法医检验:杨某某符合全身多处碾压伤死亡。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范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赵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除保险赔付578436元之外,一次性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1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肇事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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