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检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4日到夏县公安局投案时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被本院以没有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0时许,在夏县禹王乡东浒村鼎成饭店,禹王乡秦家埝村的秦某某、秦某甲、秦某乙等人同**镇**村的赵琪、赵某乙等人酒后相遇后发生争执,秦超、秦某乙被打,秦朝同行人郑某某报警。接警后,夏县公安局禹王派出所值班人员车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王某某着警服驾警车赶到现场处警。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赵某丙(另案处理)等某某某在该饭店吃饭后准备离开饭店,车某某等三人到达后向秦超等人了解情况,秦超等人指认在饭店门口的赵某甲为殴打他的人,实际上赵某甲、赵某丙等某某某未参与打架,辅警杨某某、王某某欲向赵某甲了解情况,与赵某甲同行人员向二人说明赵某甲与打架没有关系,并将赵某甲搂着进入饭店,两名辅警到警车上拿上手铐后也进入饭店向赵某甲了解情况,与赵某甲同行的赵某丙等人继续向两名辅警说明赵某甲与打架没有关系并阻挡辅警接近赵某甲,在向阻挡人员警告不要妨害公务后两名辅警接近赵某甲,在给赵某甲戴手铐时,赵某甲突然情绪激动,大吵大闹,称要状告辅警,后辱骂辅警,并挣扎不让戴手铐,车某某在向被打的秦超等人了解情况时听见饭店里面争吵,就进到饭店里,与赵某甲同行的赵某丁、赵某丙等人又向车某某说明赵某甲没有参与打架并阻拦车某某,车某某在三次警告后用催泪喷射器对赵某丙、赵某甲等人眼睛喷射,赵某丙在被喷射后倒地,赵某甲激烈反抗中乱抓乱打,在车某某腿部蹬了一脚,用拳对出警人员杨某某及王某某乱打,赵某甲父亲赵某戊过来后将出警人员与赵某甲拉开,赵某甲被边上同行人员及其他群众拉开,赵某丙起来后辱骂出警人员,并冲破边上群众阻拦扑过来用手卡住杨某某脖子,造成杨某某手指受伤,警服肩章被拽落,致使出警人员无法将赵某甲带离,赵某甲、赵某丙二人当场离开。2020年11月6日,三名出警人员对赵某甲、赵某丙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赵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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