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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栾川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21日已告知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其朋友姚某某等人在栾川县凤凰天街“西西里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自己的豫C*****号小型汽车送姚某某等人回家,当车行驶至栾川县鸾州大道与长春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栾川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赵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具有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且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赵某某驾车时血乙醇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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