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2********,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河南省**县**乡**村委会**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30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0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李某某、周某在河南省商丘市**南站**饭店吃饭时,与邻桌吃饭的许某某因误会发生辱骂、撕打,经鉴定,许某某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鼻部出血构成轻微伤、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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