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831,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万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万年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万年县**镇**村自家龙虾养殖基地安放了十余个地笼用于捕捉水产品。9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将其中4个地笼收回,并将地笼中捕获的水产品用蛇皮袋装好放在其父母家中。当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让其哥哥赵某乙将该袋水产品送至其卖鱼的摊位上。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发现该袋水产品中除鱼虾外还有四只“石鸡”,遂用网丝袋将其装好并打算带回家给女儿食用,后被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猎捕的4只“石鸡”为虎纹蛙,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非法猎捕的4只虎纹蛙已移交至万年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并及时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万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万年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万年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赵某乙、曹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四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其非法猎捕虎纹蛙数量少,均为活体,且已被放归自然,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其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良好。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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