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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住洮北区**西路**号楼3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农研街与三合路路口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到白城市中医院进行血样抽检。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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