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住洮北区**西路**号楼3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农研街与三合路路口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到白城市中医院进行血样抽检。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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