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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1******001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镇**号,现住沈阳市于某某**路和泰鑫城八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某某,辽宁颂世蓬勃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辽D****9蓝色欧铃牌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沈阳市于某某**街**路交通岗北100米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2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在其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材料、驾驶证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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