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87******,汉族,中专毕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住新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12月3日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豫G*****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新乡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纸厂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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