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2********,汉族,文盲,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乡**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7时许,张某某与丁某某因邻里间矛盾引发口角,张某某的孙子黄某某参与进来帮助张某某后,三人引发撕扯后倒地,丁某某一手抓黄某某的裆部,一手抓黄某某的脸,黄某某朝丁某某的脸上扇了几巴掌,张某某一手抓丁某某的头发,一手扯丁某某抓黄某某裆部的手,丁某某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从自家楼上呼喊出来,赵某某看到三人撕扯在一起,就用右脚朝黄某某的脸部踢了一脚,导致黄某某鼻子出血。经鉴定,黄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医药费18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系邻里纠纷引起,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谅解,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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