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91********,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村,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先后四次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市场的水果摊档盗窃少量水果以食用,具体如下:
1.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被害人覃某某的水果摊档盗得几个苹果(不能核价);
2. 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被害人黎某某的水果摊档盗得几个苹果(不能核价);
3. 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被害人覃某某的水果摊档盗得几个雪梨(不能核价);
4. 2019年12月27日凌晨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被害人黎某某的水果摊档盗得14个砂糖桔和1个苹果(不能核价),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
综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共盗窃四次。
破案后,起回第四宗盗窃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覃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