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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东辽县**镇**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于2020年7月9日,在明知东辽县安恕镇大道村四组村民赵某某家一头母牛为不明原因死亡的情况下,同宫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均已不起诉)一起帮助赵某某将牛肉销售给本组村民。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鉴于其出于帮忙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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