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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4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4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村,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3至4月间,在镇赉县**村北侧**队北侧开垦林地种植玉米,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为8265平方米(12.39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原有林地被大量破坏。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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