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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8年8月,明知吕某某在吉林省购买农机车不能享受国家直补的情况下,为吕某某顶名购买一台农机车,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31300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已退回农机具补贴款,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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