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克拉玛依市**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由本院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为被害人高某某夫妇干预其婚姻,将高某某停放在克拉玛依区**小区**幢楼下的新A*****车辆前挡风玻璃、天窗玻璃及行车记录仪砸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4513元。
案发后,赵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5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以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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