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应城市**镇**村**号,住应城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1月22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的晚上,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在应城市王桥路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经营的“三楼平价超市”内,组织陈波平、胡杰、张辉、郑进林、田毛文、汪洋、徐文军等人以起注100元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赌资1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参与充当“皇帝”摇骰子。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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