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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9********,汉族,农民,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镇,住汶上县**镇**村**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6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汶上县**楼镇**庄附近时,被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2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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