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吉B*****号小型轿车沿九开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吉林省永吉县**镇**村路段时,因忽视瞭望将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索某某撞伤。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立即拨打120电话,将被害人及时送往吉林省吉林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被害人索某某因救治无效于2020年5月28日在家中死亡。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索某某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22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据、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索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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