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四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3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3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住**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4日重报。本案于2020年9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接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电话,称其家中有物品需要上交。后机场公安局民警赶到赵某某的家中发现该物品为疑似枪支。之后,机场公安局按管辖向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报案。后民警在赵某某家中查获涉案***式手枪四支、小口径步枪一支、标有****字样的手枪一支、弹夹八个、子弹572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非法持有上述枪支弹药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六支疑似枪支均认定为枪支;送检的572枚疑似枪弹均认定为弹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但其因具有以下情节:(1)年龄为80岁以上;(2)有自首情节;(3)自愿于2020年8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4)患有多种疾病;(5)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未流入社会,未进一步造成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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