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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45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7********,汉族,专科毕业,自由职业。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住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酒后驾驶沪******小型客车沿濉溪县濉溪镇闸河西路行使到仲楼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赵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赵某醉酒驾驶的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对认定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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