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40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号牌白色东风日产小型汽车由浑南区树台街出发驶入金阳大街,向北行驶至浑南大道右转,向东行驶至祝科街左转,向北行驶至上木场街方家栏路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赵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4.9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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