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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创新)(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2000年9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河南省****集乡**村**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时许,李某某(已起诉)酒后驾驶浙J**6白色大众轿车,载着朋友赵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在睢阳区长江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与卢某某驾驶的豫N**6白色宝马追尾,造成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3mg/100ml。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受李某某指使,向公安机关隐瞒李某某酒后驾车的事实并陈述自己驾车的虚假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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