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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62290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08时32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N66457的小型汽车途径本市**线10公里100米处时被例行检查的临夏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遂将当事人赵某某带到临夏市人民医院采取血样。将采取的血样送至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从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4.03mg/100mL。经审讯,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二)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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