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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北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4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北票市马友营乡小勿兰村下胡将沟组西河套边砍伐杨树71株,立木蓄积10.8827立方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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