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9月24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余某水(另案处理)为获取弋阳县农村信用社的商业贷款,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余某水的授意下,通过将弋阳县弋江镇城北综合养殖场营业执照的实际经营者余某水篡改为邵某(另案处理),将弋阳县某饲料批发部营业执照经营者篡改为赖某某,伪造虚假的买卖饲料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得弋阳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260万元,2014年5月27日,余某水将其中100万元以月息3分出借给婺源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5月,为了续贷此笔贷款,余某水伙同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黄某莲,又以采用篡改营业执照经营人、伪造虚假的购销合同的同样方式骗得弋阳县农村信用社续贷一年。贷款到期后,余某水全部还清贷款本息,未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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