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8********,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路**巷**号**幢**单元**室。2019年10月10日因为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5日、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别克汽车,之后以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委托他人(另案处理)伪造了一本厦门市居住证用于申办厦门车牌(车牌号闽******)。
2019年10月1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到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居住证续签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在案的假居住证以及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2、机动车注册申请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营业执照等书证;
3、刘某某、蔡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人口管理科出具的情况说明;
6、辨认笔录等;
7、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假居住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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