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石河子市小拐镇*团*连*平房*号,住石河子市小拐镇*团公租房。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由本院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明知自己及杨某某均不符合农业贷款条件,仍以自己的名义提交虚假土地承包合同等贷款资料,取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贷款35万元。同年10月13日,杨某某归还1.05万元,剩余贷款均未归还。2019年12月9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代为支付471650.9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行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其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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