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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贾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县人,身份证号码41092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排,住址同上。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2月0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0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0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于2021年01月09日,经检察长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于2019年02月间,经他人推荐注册“尚***”网站会员并加入该组织。“尚***”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通过网上注册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层级由低到高为:会员、专员(1-5)、主管(1-5)、经理(1-5)、总监(1-5)、顾问及总代。“尚***”以成为会员享受利润分红为宣传口号,以发展团队可领取动态资金、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加入该组织后,通过在微信群宣传“尚***”缴费、分红等经营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等方式吸引会员加入,并逐步晋升为“主管2”级别。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尚***”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等职责,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积极作用,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间接发展人数达314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7380余元,给下线、下下线被发展人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在“尚***”传销活动中所处级别相对较低,发展人数及获利金额相对较少,对经济社会秩序危害较小。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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