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贾**,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79****510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周口市淮阳区朱集乡****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现住周口市淮阳区朱集乡*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淮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上午9时许,周口市淮阳区朱集乡****职工贾**和同事阮**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贾**抓挠阮**面部使其仰面倒地,致阮**T12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骶椎骨折,经鉴定:阮**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后贾**主动投案至淮阳区公安局,积极赔偿被害人阮**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和解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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