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7********,汉族,专科,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宣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宣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宣威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宣威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贾某某在其经营的宣威市**药店出售疑似蛤蚧制品两只,疑似穿山甲甲片500克。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作为宣威市**大药房的经营者,在明知穿山甲、蛤蚧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且未经行政许可和加载专用标识的情况下在药店非法出售穿山甲片500克,蛤蚧2只。经鉴定,疑似穿山甲片为大穿山甲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疑似蛤蚧属大壁虎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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