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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贾中海)(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84********,汉族,务工,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鲁******的小型轿车沿道路行驶至汶上县宁民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10月14日,贾某某经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贾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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