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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贾东某)(公开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XX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XX,曾用名贾XX,男性,19XX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76XXXXXXX族,大专文化X县东塬信用社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XXXXX市,住X东路XX栋南单元403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XX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01时28分许,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XX市XX东路开展路检路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贾XX驾驶车牌号为甘NC7XX小型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身上酒味很重,经对被不起诉人贾XX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1g/100ml,后带至XX市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3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从贾XX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3.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不起诉人贾XX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XX不起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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