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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贺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135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巴县,住镇巴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贺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与喻某甲、喻某乙至义乌市**水库上游溪流处,以电瓶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共捕获半桶桃花鱼。经查,**水库的水库上游,校核洪水位以上溪河干支流全段为禁渔区,禁渔时间为全年。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修复受损公益并取得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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