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检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芜湖市**公司董事长助理(副总级),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街道**路**号,现住安徽省繁昌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费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繁昌县S334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繁昌县**镇**队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费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0.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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