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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费某某)(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4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犍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上旬(禁猎期内),被不起诉人费某某购买捕鸟网一张,并将购买的捕鸟网安插在自家位于犍为县**镇**村**组房屋旁的庄稼地边捕鸟,期间,共捕获野生鸟类3只,并将捕获的3只鸟类食用。2020年7月23日,费某某被犍为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工具由犍为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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