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谭某某)(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至2016年,谭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麒麟区越州镇大梨树村委会老堵山处的林地开办采砂场开采砂料,造成林地被毁坏。经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占用的林地面积为28299㎡(42.45亩),其中:公益林面积20758㎡(31.14亩)、商品林面积7540㎡(11.31亩)。地类为未审批使用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商品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现场采砂,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物被毁坏。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原来在有证的情况下进行采矿,后一直停工,至2016年又因曲陆公路修建,镇政府又启用谭某某的砂石场踩砂石,现停工状态,后谭某某对该砂石场进行了补植,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