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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谭某某)(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号*栋*单元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01时20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超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C*****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一大桥由岳塘区往雨湖区一大桥路口方向行驶,至一大桥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后执勤民警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并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11月16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474 mg/100ml。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其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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