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5196709******,汉族,初中文化,衡阳******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区,住湖南省衡阳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南岳镇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南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其湘DN****小车途径衡阳市**区**路与****路口时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警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45mg/100ml;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笔录、测试结果单、现场毒品检测报告、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附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明)。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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