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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谭某某)(公开版)_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陈某某、黄某甲、李某某、钟某某、黄某乙(均另案处理)出资做庄在贺州市平某某黄田镇清面村新村桥附近一山上开设赌场。7月上旬,黄某甲等人将赌场转移到清面村大湾塘邹屋祠堂后一废弃民房前的空地。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负责开车搭赌徒到赌场参赌,每次搭人到赌场参赌,黄某甲都会给谭某某100元作为报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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