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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1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辽宁省北票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20年4月份期间,多次步行至北票市蒙古营镇南荒村西山松树山上,在祝小韩办理采伐证的林区范围内对过火松树实施盗窃,经北票市物价认定局认定被盗过火松树总价值为150元。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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