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Z9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村**路**号**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区**村**路**号**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提起公诉)于2020年6月8日20时许,驾驶小木板船从广东省湛江市**区**村海滩出发,前往**岛对开海域投下十五条网笼进行捕捞,下笼完毕后返回**村家中。于2020年6月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陈某某驾驶小木板船前往**岛对开海域收网笼后驾船返岸途中被广东省渔政总队霞山总队查获。经称重,陈某某和谢某某捕获的螃蟹和杂鱼共重1.66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渔船、渔网、捕捞的鱼及螃蟹等;
2.广东渔政总队霞山大队出具的有关资料;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和从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