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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Z96号)(公开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Z9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村**路**号**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区**村**路**号**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提起公诉)于2020年6月8日20时许,驾驶小木板船从广东省湛江市**区**村海滩出发,前往**岛对开海域投下十五条网笼进行捕捞,下笼完毕后返回**村家中。于2020年6月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陈某某驾驶小木板船前往**岛对开海域收网笼后驾船返岸途中被广东省渔政总队霞山总队查获。经称重,陈某某和谢某某捕获的螃蟹和杂鱼共重1.66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渔船、渔网、捕捞的鱼及螃蟹等;

2.广东渔政总队霞山大队出具的有关资料;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和从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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